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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庄两限房的申请条件是什么?

装饰配饰 作者:gux123 时间:2018-05-08 16:38:56 浏览量:6257 网民普遍认知程度:37% 来源:住范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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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什么 康庄 条件 申请
北京两限房申请条件到底什么标准 我不会复制在给你粘帖过来,简单的说。
1单身且年满30岁即可到你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进行申请,不能跨区不能跨社区。
如果已婚可夫妻共同申请(结婚申请不用满30)申请居室为一居室。
若有孩子可申请两居室。
单身或者夫妻没孩子不能申请两居室。
也可跟父母一起申请可以申请两居室。
(只限于本市居民,和外来北京集体户)2财产财务。
年收入8W以下(夫妻也算,家人父母也算,也就说一起申请人收入总和不能超过年8W)。
总资产40万里。
(所有个人财产不能超过40万,包含汽车)3如果申请人(一起申请的所有人)名下有房,除租赁房源,(公租廉租)以外即有房本的产权房(含大产权小产权)不能申请。
如今已经取消单独申请两限房的申请了。
北京市早已经改为统一的保障房申请。
保障房包含经济适用房,两限房,公租房,廉租房等所有保障房。
按你递交的材料符合那种,然后当那种房形有房源时会通知复审抽签等。

北京两限房申请条件

首先了解2013年最新保障性住房申请政策,四表合一:4月19号以后不管申请申请类型的保障性住房,均按照公租房最宽的标准准入,填写保障性住房核定表,后期根据个人收入、资产情况进行细分,在等待两限房经适房过程中可先入住公租房进行过度。市住保办审核配售管理处处长陈炜文介绍,“四类保障性住房统一申请审核”实施后,申请保障房的家庭,将按照上述四类保障房标准中最宽泛的标准,也就是公租房的申请标准进入“大池子”。这些家庭可以先通过配租公租房的方式来解决住房困难。待有可配售房源时,在进行配售资格核定后摇号配售。新政最突出的变化是方便了居民,简化了申请流程。保障房的准入标准:申请人具有本区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申请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已成年单身子女,申请家庭应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全日制在校学生不能单独申请,符合条件的可作为家庭成员与父母一同申请。两限房条件:家庭成员中有北京市城镇户籍家庭年收入不超过
8.8万家庭成员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15平三年内无卖房离异现象家庭总资产不超过57万。

密云两限房 的申请条件 ?

1、北京市申请家庭成员只能包括申请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从叙述中看出你已年满18周岁,不能和父母一起申请。60平米在谁的名下?是你父母的就对你没什么影响,但你父母不能申请两限房,面积超了。 2、需同时满足:家庭年收入
8.8万元及以下,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米及以下(指名下房产的使用面积), 资产57万元及以下。如果符合,你可以作为申请人,老公作为共同申请人。到你户籍所在地的街道或乡镇领取正式表格、申请。

申请限价房需要什么条件?

限价房申请条件:
1、申请人持有本市的户口。
2、申请人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三万元。
3、申请人家庭住房建筑面积小于六十平米。
4、属于首次购房。
5、原则上家庭人口在两人以上(包括两人)。
另外,限价房申请流程如下: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到居住地的区房管局登记填表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2、材料审核:
经各区房管部门初审并经市房管局复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市房管局批准其购房资格。
3、购房:
经各部门对其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后,申请人就可按照确定的选房顺序到限价房开发建设单位办理选房和购房手续。
如果申请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参与选房或选房后没有在规定时限内签订购房合同的,便被视为自愿放弃购买资格。
申请人选房后放弃购房的,取消其本次购房资格,今后如需购房应重新提出申请。
符合限价房申购条件的申请人只能购买一套限价房。

北京两限房申请条件

北京两限房申请条件1、单身必须满30 已婚没规定2、单身的话就是你个人的资产,家庭就是你申请的单位,如果是以你和父母的家庭为单位申请那么就是你们三口的总资产,如果是你和你妻子的家庭那就是你们俩的。如果是你申请那么你必须年满30,因为年满30算单立户,就是你一个人是一个家庭。3、申请成功后还是可以买商品房的至少目前没有规定不许买。4、5年后可以自由交易,比如这个房子你30万买的,5年后卖了80万,那么差价是80-30=50万 国家要征收你这个50万的35% 即50*35%=1
7.5万,你可以得到50-1
7.5=3
2.5万 http://www.soufun.com/news/2007-04-07/1008899.htmhttp://bj.house.sina.com.cn/news/2007-04-07/092718417
4.html位置具体楼盘: 丰台区花乡造甲村“鸿基花园二期”住宅及配套用地位于丰台区花乡造甲村。 具体范围是:东至规划康庄东路,南至规划康庄北路,西至规划四合庄西路,北至丰台南路。 石景山区金顶街三区住宅及配套项目位于石景山区金顶街。 具体范围是:东至首钢集资建房西边界,西至公交站等保留用地,南至金苹路,北至金顶北路。 海淀区西三旗住宅项目位于海淀区西三旗新都东路。 具体范围是:东至建中路西侧路,西至黄平东侧路,南至西三旗路,北至城市铁路13号线。

大兴区两限房申请条件

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及配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审核和配售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08〕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中等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审核及房屋配售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区(县)、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受理本地区居民家庭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的申请、审核及配售管理等工作。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区(县)的工作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负责申请家庭的备案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人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须有本市户籍,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中申请人为农业户口的,应是征地拆迁所涉及的家庭;单身家庭申请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总资产净值符合规定的标准。具体标准按照我市每年向社会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五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老人、重度残疾人员(以下简称重残人员)、成员中患有大病或做过大手术的家庭、优抚对象及军队转业干部家庭以及解危排险、旧城改造和风貌保护、环境整治、保障性住房项目和市重点工程等公益性项目所涉及的被拆迁或腾退家庭、已按京建住〔2007〕1129号、1175号文件公布的新标准通过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并自愿放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可优先配售。其中: 老人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 重残人员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有经残联认定为重度残疾的人员。 患有大病或做过大手术人员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患有以下病症或做过以下手术:具体指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性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家庭成员是否患有上述病种或做过手术,需要出示医疗机构的诊断或治疗证明。 第六条 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第七条 申请家庭住房是指全部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住房面积按照使用面积计算,具体面积由具备测绘资质的机构出具的面积为准,或以建筑面积除以相应的系数。采用建筑面积除以相应系数的方式,属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积按《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上标明的计租面积为准;居住私产住房的,使用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明的建筑面积除以
1.333计算。申请家庭现有2处或2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下列房屋面积纳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一)申请家庭成员自有私房(含已购公有住房);
(二)申请家庭成员按照本市规定租金标准承租住房;
(三)申请家庭成员拆迁已明确安置住房;
(四)申请家庭成员在集体土地上自有的正式住房; 家庭人均住房面积按申请家庭上述住房面积之和除以申请家庭人口计算。 第八条 申请家庭年收入是指全部家庭成员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劳动收入和储蓄存款利息等财产性收入。 第九条申请家庭总资产净值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的净值及现金、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之和。 第三章 审核程序 第十条 符合限价商品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应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领取《北京市家庭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申请核定表》(以下简称《核定表》,见附件1)一式三份,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核定表》由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统一格式印制。 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应为各家庭成员出具住房及收入情况证明,并在《核定表》的相应栏目中签署意见,加盖公章。离退休人员按实际领取的退休金额计算收入,失业人员按实际发放的失业保险金额计算收入。 家庭成员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法,对其住房、收入进行核定,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第十一条 申请家庭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及复印件,所需复印件一式三份:
(一)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
(二)已婚家庭成员的婚姻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民事调解书;
(三)居住地住房情况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产权单位的证明);
(四)按要求填写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核定表》(须提供原件);
(五)优抚家庭须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优抚证明;
(六)重残家庭须提供残联出具的重残证明;
(七)复员转业军人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八)有患大病成员家庭须提供医疗卫生部门出具的大病诊断书; (九)个体工商户需提交《营业执照》和上年度缴税凭证; (十)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危险房屋鉴定书; (十一)原住房被拆迁家庭须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十二)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十三)已按京建住〔2007〕1129号及1175号文件公布的标准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的审核程序通过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家庭不再提供上述材料,只需提供拥有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证明。 第十二条 申请家庭须做出声明,同意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工商、税务、交通、金融等单位调查其家庭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并索取相关证明。 第十三条 街道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家庭交报的材料后,应当及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及时地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材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四条 受理申请后,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初审。初审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审核材料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申请家庭交报的材料完成对家庭人口、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等情况的审核,核查原件,留存复印件。
(二)入户调查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组成入户调查小组,对申请家庭的住房面积、实际居住人口、家庭资产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入户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由入户人员填写调查情况。人户分离家庭的入户调查工作由户口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负责。
(三)组织评议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及资产情况进行评议,由经办人记录评议情况。
(四)公示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正式受理申请家庭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入户调查和组织评议工作。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对申请家庭的人口、住房、收入、资产等情况进行公示,期限为15日。 第十五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核定表》中签署初审意见、提出初步配售意见,将申请家庭的资料录入申请审核管理系统,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上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经公示提出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在10日内完成复查。并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书面告知原因;经复查符合申请条件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复审,符合条件的,在区(县)政府网站或相关媒体对申请家庭人口、工作单位、住房、收入、家庭资产情况及配售方案等进行公示,期限为15日。 复审及公示无异议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的资格进行认定,并在申请家庭《核定表》上签署意见、盖章后,在2个工作日内上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复审及公示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在10日内进行复查,并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书面告知原因;符合条件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自接到区(县)复审备案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下发备案通知。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北京市城市居民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备案通知单》,纳入购买限价商品住房轮候册。 市、区(县)、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审核、备案过程中,因申请家庭提供的要件不全需补交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第四章 轮候配售 第十八条 经审核通过并备案的申请家庭进入轮候期,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统一组织摇号配售。程序如下:
(一)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房源分配计划将房源分配到区(县),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公布房源信息,内容包括房源位置、套数、工期、户型面积、销售价格、供应对象范围、认购登记时限、登记地点等内容;
(二)有购房意向且已通过资格审核的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购房地点的意向并登记,登记情况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汇总后在区(县)政府网站或相关媒体公布;
(三)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登记家庭按照优先供应条件和困难程序排序,优先家庭在前、一般家庭在后,并按照一定比例选出入围家庭公开摇号。入围家庭名单通过媒体公布。未入围的家庭,等下批摇号时,汇同新的符合条件家庭重新排序;
(四)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确定入围家庭名单后,将本区登记家庭的入围情况、摇号时间、地点通过区级审核窗口、区(县)政府网站或相关媒体公布,期限为5个工作日。向公示无异议的家庭发放《限价商品住房配售入围摇号通知》(附件2);
(五)收到《限价商品住房配售入围摇号通知》的家庭,应在规定时间内将通知回执交回,逾期未交的视为放弃;
(六)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公开摇号,摇出的号码为选房顺序号。未被摇中号码的入围家庭可以直接参加下一次限价商品住房公开摇号。摇中放弃的家庭,可参加下轮摇号。同一家庭只能放弃两次,超过两次须重新提出申请;
(七)摇号结果公布后,摇中的申请人须在规定期限内持户口本、身份证等证明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领取《限价商品住房选房排序通知单》(附件3)。 第十九条 摇号排序过程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风行风监督员以及新闻媒体监督。摇号排序过程应当由公证部门全程监督并出具公证证明,摇号排序结果通过区(县)政府网站或相关媒体公布。 第二十条 申请家庭需在规定期限内持户口本、身份证明及《限价商品住房选房排序通知单》到指定地点按顺序选房,选房活动由开发建设单位和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选好具体的房屋后,领取《限价商品住房配售通知书》(附件4),在规定时间内,持《限价商品住房配售通知书》与销售单位签订限价商品住房购房合同。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选房或签订购房合同,视同放弃购房资格,但可重新参加摇号排序。同一申请家庭只能放弃两次购房机会,之后须重新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 参加多次摇号均未能摇中的申请家庭,轮候三年以上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为其直接配售限价商品住房。 第二十三条 限价商品住房配售原则上二人及二人以下户配售一套一居室(子女年满10周岁的异性单亲家庭配售两居室),三人户最大配售一套两居室。四人及四人以上户最大配售一套三居室。腾退原住房的,按标准配售;不腾退的,降档配售。 第二十四条 申请家庭原住房腾退及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区(县)政府根据本区(县)实际情况制定,原则上腾退家庭应与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签订腾退协议,再签订购房合同。并在实施腾退(拆除)原住房后,办理入住手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通过购买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的家庭在轮候期间应每年按期向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住房、资产等变动情况。 区(县)、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定期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对通过购买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资产等变动状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通过购买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家庭的资格及时调整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六条 在轮候期间的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做出取消其家庭保障资格的决定: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资产等状况的; (二)家庭收入、资产连续12个月以上超出规定的准入标准的; (三)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规定的住房保障标准的。 第二十七条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做出取消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的决定后,应发放《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取消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 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审核、公示、摇号、配售、退出等程序,认真履行相关职责。违反本规定的,按《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08〕8号)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区(县)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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