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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住建委回应高价租赁房 承租人只能租不能获产权

企业新闻 作者:51dhr 时间:2018-10-19 13:57:20 浏览量:7844 网民普遍认知程度:74% 来源:住范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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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 不能 产权 北京
为何必须保证租赁房项目的本质?据报道,日前北京市住建部门负责人表示,从大力发展集体土地建设租赁房,到开发建设企业自持租赁住房,再到培育发展规模化、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北京市正通过多种方式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体系。
报道称,在2017年4月,北京市住建委、北京市规划国土委联合发布通知,要求企业自持租赁房年限与土地出让年限一致,为70年,在此期间“租赁”这一性质不会改变,当年10月,北京市规划国土委发布公告,4宗地块全部试点采用“限房价、竞地价”的交易方式挂牌出让该负责人表示,在70年土地使用权期限内,开发建设主体无论自持项目,还是将项目转让给新受让主体,都只能出租,不能出售或变相“以租代售”等;承租人租赁此类住房,无论租赁期限和续租次数多少,都只能获得使用权,不能获得产权。
该负责人还表示,也提醒承租人,虽然鼓励租赁双方建立长期稳定的租赁关系,但建议承租人一次性支付租金期限不宜过长,否则过程中发生的与产权主体相关的变化等因素,可能给承租人带来不必要的困扰和损失。
文章来源:
央广网

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的政策解读

北京市哪些房屋不能出租?

属于违法、不符合安全、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等的房屋不能出租,下面进行具体介绍。
一、哪些房屋不能出租?《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1.属于违法建筑的;
2.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3.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4.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二、哪些房屋出租会改变使用性质?经济适用房、直管公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等不能转租他人,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将承担违规责任。
1.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住房只能自住,不得出租或出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违反规定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转租或转借他人居住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责令购房人退回已购住房或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2.直管公房:《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加强直管公房管理”部分规定:承租人私自向社会其他人员转租,且他处另有住房的,无偿收回其承租的公有住房;他处无房的,由公房管理单位予以纠正。
3.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廉租房:《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二十八条规定:廉租住房只能用于申请家庭及其成员自住,不得转租、转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若房东违规出租房屋,会导致租赁合同无效,房东有可能无法获得租金而且无法追究承租人的违约责任。该内容仅在北京使用

公租房转产权

北京公租房租住五年可以买了吗

北京公租房五年以后可以买。公租房租满5年可交易,近几年来,国家重点加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力度,在确保符合条件家庭购房需求的前提下,政府投资建设和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租住满5年经市政府批准准予出售的,可以申请购买。关于业主住满5年后,购买的价格计算可以成本价+银行利息购买自住,购房时可选择一次性付款和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后,不再支付租金;分期付款时,未付款面积按照规定缴纳租金;公共租赁房不满五年规定上是不得上市交易的,购买人需要转让的,由政府回购,回购价格为原销售价格加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不会随着房价的上涨而上涨;另外用虚假信息骗取公共租赁房租住,将强制要求其退出。扩展资料:政策支持
(一)各地要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面向经济适用住房对象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并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所建住房只能租赁,不得出售。
(二)市、县人民政府要通过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投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要给予资金支持。中央以适当方式给予资金补助。
(三)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给予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财政部、税务总局制订。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政策执行。
(四)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公共租赁住房中长期贷款,具体办法由人民银行、银监会制订。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中长期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探索运用保险资金、信托资金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拓展公共租赁住房融资渠道。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范围。
(五)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公共租赁房

北京公房承租人变更的问题

这类公租房的性质基本等同于私房,不存在楼上说的什么公家是所有权人,可以收回住房之说。也正是基于公租房的价值,承租人变更肯定有明确的制度化的手续,不是靠你们一家人商量个结果就能办理的,最好咨询专业人士。以下仅供参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
(五)项规定:承租者外迁或死亡,原同住者要求继续承租的,须经出租单位同意,并新订租赁合同。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等规定了承租人变更的基本条件:与原承租人同一户籍、实际共同居住两年以上、他处无房、其他家庭成员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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