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属于未完全完善法规。
现在有部分城市在房屋出售时,是必须提交业权人能全权处置房产的证明的。
比如:
未婚的须提交未婚证明。
已婚的要确定是否夫妻共同财产,是共同财产的话,就必须配偶也签字同意出售方可办理交易手续。
不是共同财产的要提供相关证明。
比如广州番禺房管局就是采用这种规定。
现在也有部分地区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时,房管局仅要求产权证上登记的业权人签名即可。
比如广州市市属各区的房管局交易所就是采用这种规定的。
房管局能受理并且完成交易过户手续给你合法产权证,就是有效的。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当然是要求配偶也签名更好。
只是,在实际操作中,房管局的程序改一点点,要跟着一起变动的部门就太多了,那还真不是件容易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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