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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租购房政策调整 专家:提高自住房门槛更有利公平

家居风水 作者:霸王兔 时间:2018-10-10 16:39:52 浏览量:6234 网民普遍认知程度:64% 来源:住范儿
本篇内容为“住房公积金提取所需材料及用于租房政策“的相关问题,通过调查得知广大用户还对2018北京将建17万套政策性住房 2018北京将建1.4万套公租房,北京公积金提取抵扣房租及公积金租房新政等相关问题关注度比较高,住范儿花大量时间收集整理了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所需材料及用于租房政策等相关十几条的问题及解决方案供大家学习理解
专家 住房 公平 北京
听说2018年买房有新政策,有谁知道政策是如何?房产税新政策:
一、政策详解1、调整公积金贷款的利率2、鼓励租售并举3、居住证新政4、农户购房有补助5、户籍轨制更始6、税费优惠政策7、贷款首付降低
二、房产交易税新政策个人所得税:凡是房产交付时间不足2年的,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有两种交纳方式:1、适用于可以提供房产原价值凭证的:(实际成交价格-原购买价格-合理费用)×20%;2、适用于不能提供房产原价值证明或者合理费用凭证的:房产实际成交价格的1%。印花税:二手房的买卖双方各交纳成交价格的万分之五作为印花税。契税:成交价格的
1.5%,如果是非普通住宅的房产,其契税需要按照成交价格的3%交纳;
三、房产交易税征收1、契税,符合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
1.0(含)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含)平方米以下(在120平方米基础上上浮1
6.7%)、实际成交价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
1.2倍以下等三个条件的,在房产交易税里,视为普通住宅,征收房屋成交价的
1.5%的契税。反之则按3%2、印花税,买卖双方各缴纳房价款的0.05%。扩展资料: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在办理境外机构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和房屋产权登记时,除应当查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的材料及验证购房人持有房屋情况外,还应当查验:1、有关部门出具的在境内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2、境外机构所购房屋是实际办公所需的书面承诺。境外机构和个人申请购房结汇,应当严格按照《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参考资料: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地产调控---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

北京市公租房政策

根据该办法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机构、社会单位以及投资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以下统称“保障性住房”)轮候家庭。
(二)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相关部门根据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变化等对上述标准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三)外省市来京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收入符合上款规定标准,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缴纳住房公积金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的人员。
具体条件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区县产业发展、人口资源环境承载力及住房保障能力等实际确定。
产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用于解决引进人才和园区就业人员住房困难,具体申请条件由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确定并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已成年单身子女。
申请家庭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符合以上第(一)项条件的保障性住房轮候家庭,可持备案通知书到原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登记申请轮候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时间从原保障性住房备案登记日期算。
符合以上规定第(二)项条件的本市城镇户籍家庭,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符合以上规定第(三)项条件的外省市来京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审核按照本市现行的保障性住房“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执行。
申请家庭住房、收入等情况的审核按照本市现行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执行。
审核及公示时限按现行廉租住房审核及公示时限执行。

北京租房政策是什么?

17号下午,北京市住建委、市发改委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快发展和规范管理本市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再次出台租房新政,规定租住公租房可落户。新政包括以下几方面:
1.符合条件的京籍无房家庭租房,其子女可以享受在租房所在区接受义务教育!
2.非京籍家庭,可根据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登记备案的信息、北京关于非京籍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具体规定,办理适龄子女在出租住房所在区接受义务教育的手续!
3.租房合同期内不许随意涨租金。
4.租金最好按月收取。
5.合同终止后3个工作日内房主就应退回押金。
6.出租期间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强制方式驱逐承租人,未经承租人同意不得擅自进入出租住房。
7.房东在租赁期间出售住房的,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8.租赁期间房屋若买卖继承赠与,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9.打击二房东。租户不得擅自转租、合租。以下为意见稿全文:《关于加快发展和规范管理本市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加快发展本市住房租赁市场,规范住房租赁管理,推动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关于在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建房〔2017〕153号)、《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231号)等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 强化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增加租赁住房供应(一) 进一步完善住房租赁管理服务体制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住房租赁管理机构,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建立住房租赁公益律师队伍,为住房租赁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市、区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规划国土、卫生计生、工商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住房租赁的监督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住房租赁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强社区、村基层管理服务站的建设。基层管理服务站应当做好出租住房的日常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二) 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应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各区实际加强租赁住房用地保障,通过在产业园区、集体建设用地上按规划建设租赁住房等方式加大租赁住房供应。新建租赁住房应当配置教育设施,居住人口达到一定规模、15分钟步行范围内无医疗卫生机构的,应当依据标准和规划予以设置。新建租赁住房优先面向产业园区、周边就业人员出租,促进职住平衡。鼓励发展规模化、专业化的住房租赁企业,支持住房租赁企业通过租赁、购买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支持个人和单位将住房委托给住房租赁企业长期经营,满足多层次住房租赁需求。(三) 加大住房租赁的金融支持鼓励开发性金融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加大对租赁住房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通过合理测算未来租赁收入现金流,向住房租赁企业提供分期还本等符合经营特点的长期贷款和金融解决方案。通过再贷款、再贴现等政策措施,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创新针对住房租赁项目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住房租赁企业和金融机构运用利率衍生工具对冲利率风险。继续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开发贷款试点工作,适度增加试点参与银行数量。主动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推荐住房租赁企业或项目,支持其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拓宽直接融资渠道。研究制定鼓励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发展的优惠政策,协调与指导金融机构积极参与,支持住房租赁企业利用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融资。
二、 建立住房租赁监管平台,提供便捷公共服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开放、共享原则,组织建立住房租赁监管平台。住房租赁监管平台通过链接网络交易平台,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后台数据支持,由网络交易平台为租赁当事人提供住房租赁信息发布、住房租赁合同网上签约、住房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交易资金监管、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查询、信用评价等对外服务。网络交易平台应当符合住房租赁监管平台要求,其运营主体可以是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行业组织、商业网站运营者等。具体要求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已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的,承租人依法申请办理公共服务事项时,不再提交其在京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纸质证明材料。
1.承租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补贴条件的,可以根据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登记备案的信息依法申请租金补贴。
2.承租人为本市户籍无房家庭,符合在同一区连续单独承租并实际居住3年以上且在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登记备案、夫妻一方在该区合法稳定就业3年以上等条件的,其适龄子女可在该区接受义务教育。承租人为非本市户籍家庭的,可根据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登记备案的信息,以及北京市关于非京籍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具体规定,依法申请办理其适龄子女在出租住房所在区接受义务教育的手续。具体办法由各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3.承租人为本市户籍,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和直管公房的,可根据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登记备案的信息依法申请办理户口登记和迁移手续。承租人为非本市户籍的,可根据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登记备案的信息依法申请办理居住登记卡或申领居住证。
4.住房租赁各方市场主体可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对其他相关方进行评价,评价信息在住房租赁监管平台予以记录和披露。
5.相关部门可根据住房租赁监管平台记录、累积的市场主体的评价信息和核查结果,为市场主体提供差别化服务、增加服务内容和扩大服务范围,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三、 明确住房租赁行为规范,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1.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安全、消防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且满足基本使用功能;
2.以原规划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改变房屋内部布局分割出租;
3.厨房、卫生间、阳台、储藏室等不宜居住的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4.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标准。出租人承担出租住房设施设备维修责任,出租住房设施设备出现损坏影响正常使用的,出租人应当及时维修,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承租人不当使用导致的情形除外。
1.住房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基本信息、住房基本情况、租金、租期、租赁用途、违约责任等。
2.鼓励当事人使用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工商部门制定。
3.鼓励当事人签订长期住房租赁合同,当事人签订3年以上住房租赁合同且实际履行的,可以获得相关政策支持。住房租赁企业出租自有住房的,除承租人另有要求外,租赁期限不得低于3年。
1.住房租赁合同订立后3日内,当事人应当办理登记备案。登记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办理变更备案。
2.住房租赁登记备案采取网上备案方式。租赁当事人可以通过任何网络交易平台申请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也可以由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服务窗口、基层管理服务站提供网上登记备案服务。
3.住房租赁登记备案信息应当包含出租住房、租赁当事人身份、租期、租金等信息。租赁当事人对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4.网络交易平台应当对住房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核查,核查通过的,如实推送给住房租赁监管平台,住房租赁监管平台予以登记备案。网络交易平台可以依托住房租赁监管平台为当事人提供出租住房权属信息、当事人身份信息等查验服务。
5.基层管理服务站应当定期对出租住房实际居住情况进行抽查,发现实际居住情况与住房租赁登记备案信息不符的,应当在住房租赁监管平台上予以注记。
1.租赁当事人应当根据出租住房所在区域市场租金水平合理约定租金,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住房租金发布制度,及时发布住房租赁市场实际成交租金水平等信息。
2.出租人应当按月收取租金。承租人要求按季、年收取租金的,出租人可以按季、年收取租金。
3.出租人收取押金的,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押金的数额、管理或托管方式和退还时间等。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终止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租人应将押金退还承租人。出租人对退还押金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举证责任。(五)保障承租人合法稳定居住
1.出租人在租赁期间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强制方式驱逐承租人,未经承租人同意不得擅自进入出租住房。
2.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出售出租住房的,应当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并不得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3.出租住房在租赁期间因买卖、继承、赠与等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4.租赁期间届满,出租人不再继续出租住房的,应当提前1个月以上通知承租人;继续出租的,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原承租人存在重大违约行为的除外。
1.承租人应当遵守有关管理规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相邻关系人合法权益。由于承租人不当使用行为导致的相应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2.承租人不得擅自转租、合租,合同明确约定可以转租、合租的除外。承租人根据合同约定转租、合租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次承租人不得再次转租。租赁当事人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住房租赁监管平台予以记录并披露,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四、 加强市场主体监管,提升住房租赁服务水平(一) 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行为
1.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实名服务。房地产经纪机构为当事人提供租赁经纪服务的,应当核对当事人身份证件、出租住房的权属证明,实地查看住房并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告知当事人有关事项,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屋状况说明书和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由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签署。
2.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为不符合出租条件的住房提供租赁经纪服务。
3.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根据提供的住房租赁经纪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等合理收取费用。收费前,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收费清单,列明收费事项、收费标准、收费金额以及其他与收费有关的事项,收费清单由当事人签字确认。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本款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4.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协助住房租赁当事人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二) 促进住房租赁企业规范发展
1.住房租赁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包括“住房租赁经营”,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将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等信息报送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发生之日起5日内办理相应变更备案。
2.住房租赁企业应当承担出租人责任,建立完善的住房租赁管理流程、服务标准等,确保出租住房符合出租条件并适宜居住。
3.住房租赁企业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前,应当查验承租人身份证件,并如实记载相关信息。
4.住房租赁企业以及公共租赁住房和集体建设用地上租赁住房的经营主体,应当在住房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租赁合同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办理租赁登记备案变更。网络交易平台、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等应当对获取的租赁当事人相关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要求和约定使用相关信息。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网络交易平台的动态核查,发现网络交易平台不符合相关条件、在住房租赁服务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按规定终止其与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的系统链接;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本市国有土地上依法建设的住房,以及在集体建设用地上符合城乡规划建设的租赁住房的租赁,按照本通知执行。公共租赁住房、直管公房的租赁,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北京人购房 新15条政策都有什么啊? 求具体内容

你好:第一套没有影响,政策的影响是第二套以上。你看看这条规定:原则上对已有1套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当地一定年限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定年限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也就是说本地户口的,有了一套只能再买一套。外地人有一套或者本地人有两套的,再买第三套就很难了。从贷款角度来看,第二套房首付款比例提高,新国八条规定,“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
1.1倍。”根据之前的国十条,第三套房根本不能贷款了,只能全款。下面是国八条的具体内容:(一)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责任。地方政府要切实承担起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2011年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于一季度向社会公布。(二)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各地要通过新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逐步扩大住房保障制度覆盖面。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健全准入退出机制,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把建制镇纳入住房保障工作范围。努力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三)调整完善相关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调整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政策,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统一按销售收入全额征税。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加大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试点和推广力度,坚决堵塞税收漏洞。严格执行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税征收政策。各地要加快建立和完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为依法征税提供基础。(四)强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
1.1倍。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可根据当地人民政府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的基础上,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利率。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严肃处理。(五)严格住房用地供应管理。各地要增加土地有效供应,落实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的要求。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做到应保尽保。今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原则上不得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量。大力推广以“限房价、竞地价”方式供应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加强对企业土地市场准入资格和资金来源的审查,参加土地竞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说明资金来源并提供相应证明。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坚决纠正,严肃查处。对已供房地产用地,超过两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的,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一年以上罚款。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六)合理引导住房需求。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在一定时期内,要从严制定和执行住房限购措施。原则上对已有1套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当地一定年限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定年限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七)落实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约谈问责机制。未如期确定并公布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新建住房价格上涨幅度超过年度控制目标或没有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向国务院作出报告,有关部门根据规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对于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税收政策不到位,房地产相关税收征管不力,以及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滞后等问题,也纳入约谈问责范围。(八)坚持和强化舆论引导。对各地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好的做法和经验,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居民从国情出发理性消费。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如果觉得合理合法,可以采纳我的回答

听说2018年买房有新政策,有谁知道政策是如何?

1、调整公积金贷款的利率2、鼓励租售并举3、居住证新政4、农户购房有补助5、户籍轨制更始6、税费优惠政策7、贷款首付降低关于2018购房新政策1、调整公积金贷款的利率 2015年央行持续降息5次,购房者买房压力真真的小了。若购房者在北京买房子都能省下几十万的利息。一些背着房奴包袱的购房者能减少很多还贷压力。目前,期限在五年以下的公积金贷款,利率为
2.75%;期限在五年以上的公积金贷款利率为
3.25%。2、鼓励租售并举有关部门针对房屋租赁情况,给予补贴政策,鼓励机构投资者菜板库存房成为租赁市场房源,从而减少库存。2015年年底的中心经济事情会议明确指出,要成长住房租赁市场,鼓舞鼓励自然人和各种机构投资者采办库存商品房,成为租赁市场的房源供给者,鼓励以住房租赁为主营业务的专业化企业买房。3、居住证新政居住证申请门槛降低,只要在事业地居住满半年(部分地区),就可以领居住证。居住证卡伊为申请人的就业、社保、积分落户和公积金等提供福利,以后想要落户买房,也会更加容易。4、农户购房有补助为去房产库存,政府鼓励农民工进城买房。目前,各地也加紧时间出台各种农民工进城买房的补贴政策。河南最先出台农民工进城买房补贴政策:农民工进城买房可享受每平方米200元的补助,为农民工省去一部分买房成本。5、户籍轨制更始截至2015年11月底,50个典型城市新建商品房待售面积为
3.73亿平方米,全国整体商品房待售面积则达
6.96亿平方米。面对近7亿平方米的楼市库存,户籍轨制更始成各地"去库存"主要手段。所以,上海当局事情呈报明确提出,"对峙都市扶植重心向郊区转移,进一步提高郊区成长程度";河北省当局事情呈报提出,"到2020年户籍人口、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分别达到48%和67%"。6、税费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通知,2月22日起,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
①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
1.5%的税率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并且新政策不再区分普通和非普通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是否超过144平方米)。 
②营业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而此前政策仅对个人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对外销售免征营业税。 7、贷款首付降低 
①公积金贷款:首套房首付20%;二套房贷款首付20%,部分城市30%。
②商业贷款:首套房首付25%,部分城市20%;二套房首付30%。

房租每年涨幅不超过原房租的百分之几呀,法律有规定吗?我北京租的住房,

你好,如果还在租期之内,他涨价没有道理,如果已经到期重新签租赁合同,这个涨价由市场决定的,暂无规定涨价幅度,但是北京市政府好像在拟定规范房屋租赁市场的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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